法律知识

案例分析:客户申请须书面确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7 16:39
人浏览


  客户以书面形式申请的是主、附险合同一同复效,而代理人仅复效主合同的这一处理结果非客户真实意愿,所以操作无效

  投保人陈某于2001年6月18日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2003年6月,陈某在收到公司缴费通知单的情况下未续缴保费,直至8月17日逾宽限期仍未缴费,导致保单失效。

  同年9月,保险代理人向陈某解释条款后劝其重新让保单回复生效。陈某再三考虑,同意复效,并填写保全复效申请书,在申请书上载明主附险一同复效。

  保险代理人到公司办理陈某保单复效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两个险种是一年期险种,现在公司已停止销售,这份保单只能办理主合同复效,附加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不能复效。

  保险代理人在未明确告知客户以上情况、也未征求客户意见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单独办理此保单主合同复效。当他将已办理好的保单交还客户,并退还已收的附加险费用时,客户对此复效决定表示不满,要求按原保单保费缴费。

  本案例的纠纷焦点在于:1.投保人能否按原保单保费进行缴费?2.客户亲笔签名的复效申请是否有效?3.公司办理保单主合同复效是否有效?

  保险代理人在服务过程中应当熟悉公司各项作业,及时提示客户,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客户的保险要求

  在这起案例中,附加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是一年期附加险,这些险种按条例约定并没有宽限期的约定责任,也没有复效的约定责任。所以在办理保单复效时,只有主合同能按条款约定复效。

  附加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险种由于公司已停售,因此不能在续期缴费时新增。为此投保人不能按原保单保费进行缴费。

  客户以书面形式申请的是主、附险合同一同复效,而代理人仅复效主合同的这一处理结果非客户真实意愿,所以操作无效。

  保险代理人在得知保全规则的情况下,应当通知客户撤消原先的申请,重新书面确认保全申请:或按2年未付现金价值解约,或按公司保全规则、只申请主合同复效,或在申请主合同复效的同时,增购新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险。

  本案例给人们带来的提示在于:其一,保险代理人在服务过程中应当熟悉公司各项保全作业,及时提示客户,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客户各类保全作业,以免不必要的保全纠纷。

  其二,公司险种的调整是牵一发动全身的动作,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合作,提前做好售后服务的整理,做好宣导、提示工作。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