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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12年8月1日向乙发出一要约函,低价出卖自己的商品,以普通信件寄出,8月5日到达,但甲发出要约后,适逢8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甲欲出卖的商品涨价了,甲于8月3日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8月4日到达乙处。(1)请问8月5日到达乙处的要约的效力怎样?为什么?(2)假设乙与8月5日收到要约后准备于8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甲于8月5日发现市场行情突变,当日发出撤销通知,以特快专递寄出,8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则乙还能在8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吗?为什么

离婚 2015-07-05 2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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