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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何以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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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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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个朋友要开私家车去外地旅游,他想找人结伴出行,同时也可以分担路费,所以他就向我咨询要注意哪些什么事项。于是我上网搜索了一下“拼车”注意事项,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网站上报道了好几个因“拼车”而被处罚的案例,其中有上海的、有杭州的、有长沙的、有广州的,而客运主管部门的处罚理由就是私家车是非营运性质的车辆,“拼车”收取了费用,就是“营利”,所以就要处罚。   看到这个消息后,我感到很诧异:“拼车”者自由组合,对于私家车主而言,车上空位闲着也是闲着,有人搭车还可以分担一部分路费,减少开支,而且也帮助了别人;对于搭车者而言,既解决了自己出行的困难,节省了时间,同时其支付的费用也远远小于乘坐公共汽车的车票费用;对于整个交通而言,这也缓解了很大的交通运输压力,尤其是在客运高峰期,比如说在春节前后,客流量如此之大以致于很多人要回家都买不到汽车票和火车票,从而老是出现诸如“**车站滞留旅客达到……”之类的报道。而“拼车”如此有益,能够实现“三赢”,却为何会被客运主管部门处罚呢?   带着这个疑问来看一下客运主管部门的意见,原因是私家车从事了“营利”活动,违反了《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且目前存在着大量的“黑车”,严重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侵犯了客运车辆的利益,这属于要被严厉打击的对象。而私家车“拼车”收费就是与这里所说的“黑车”属于同一种性质,同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笔者实在不敢苟同,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第一,私家车“拼车”收费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车主与拼车者自由协商达成协议,共同出行,共同分担路费,其目的地具有一致性。换一种情形,比如说甲、乙、丙三个好友相约一起租赁一辆汽车出行,三人共同分担租车费、油费、过路费,在此情况下,甲、乙、丙三人都节省了路费(与其单独乘坐公共汽车买车票所花的钱相比),那么他们是否从事了“营利”活动呢?回答显然是“没有”。再换一种情况,甲、乙、丙三个人互相不认识,但其通过朋友介绍或者网络或者其他某种方式认识后,相约一起租车出行,三人共同分担租车费、油费和过路费,三人同样都节省了路费,那么他们是否又从事了“营利”活动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显然和前一个情况是一样的——没有。再退一步,甲、乙、丙三人互不相识,后来通过某种方式认识后,协议共同出行到某地,其中甲有私家车一辆,于是其约定:甲负责出车,乙负责油费,丙负责过路费,三人同样也都节省了路费,那么他们是否有谁从事了“营利”活动呢?对此回答显然也是“没有”。然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这个情况,如果甲、乙、丙三人互不相识,后来通过某种方式认识后,协议共同出行到某地,其中甲有私家车一辆,于是约定:三人共同分摊此次出行所花的路费(包括油费和过路费),这样三人都节省了路费,那么他们又有谁从事了“营利”活动呢?通过前面一系列的分析,在此理所当然地会按照逻辑来得出一个结论——没有。而这第四种情况,其实就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拼车”,其情形并无二致。所以在此我们可以说,“拼车”并没有从事营利活动,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私家车“拼车”与“黑车”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首先我们要看到,“黑车”经营者是长期从事无证运输,并积极追求利润,其“营利”目的性很明显,而根据上面的分析,私家车“拼车”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其次,“黑车”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运输,其路线和目的地不由其自己决定,而是由乘车者决定,而“拼车”车主的路线和目的地与搭车者的路线和目的地具有一致性;再次,“黑车”经营具有长期性,而“拼车”则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拼车”属于拼车者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出于双方自愿,且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与“黑车”性质截然不同,没有违反客运管理法律法规,不属于客运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当然也就不应当被客运主管部门处罚。   另外,从其社会效应来看,“拼车”可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缓解道路拥挤和交通运输压力,而且对于“拼车”者来说既方便快捷、节省时间,又可以节省开支,如此好事,何乐而不为?行政机关又为何非要对其冠以“营利”和“违法违规”的罪名而予以处罚、排斥呢?事实上,国外早有关于“拼车”的规定,例如在美国,不少高速公路划出专用车道,供乘坐两人以上的车辆使用,坐多名乘客的车辆可以免费通过收费桥梁或道路等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在德国、新加坡,赶上交通高峰期,即使是私家车,空车上路也会被罚款;韩国也有“合乘制”,阿姆斯特丹上世纪就推行“汽车共享”。在德国,对于拼车的保险法规相当完善,车主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乘客的损失先划分责任范围,是谁的责任由谁赔偿,无法弥补的,由乘客自身的社会保险承担。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据《东方早报》2009年2月24日报道,杭州市交通局正在积极为“拼车”正名,并酝酿出台相应方案。杭州交通局的这一举措可谓在我国是第一个对此制定规则予以保障和规范的,但愿随着法治的推进,我国尽快出台关于“拼车”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其良好的社会效益,避免再次出现合乎人民利益却遭受国家处罚的情况。

【作者简介】
陈燕锋(1981- ),男,江苏靖江人,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2006年选调生,法学硕士,现于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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