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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丑闻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8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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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连不断的会计丑闻和每况愈下的股价,使AIG再次成为全球瞩目的公司。姑且不谈AIG能否从这场麻烦中摆脱出来,就其事件本身而言,对于既面临发展机遇又存在诸多挑战的我国保险业来说,具有相当深刻的启示。
  启示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项基础性、关键性工作
  作为CEO,格林伯格利用AIG高管人员的原始股票注册了3家公司,而这三家公司又是AIG的大股东,因此他利用对这三家公司的控制权,不仅牢牢控制了AIG,而且控制了AIG的高层管理人员。至高无上的权势与地位,导致了个人的作用大于制度,最终导致公司治理失灵。
  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权利不对称、董事会缺失、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另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与保险经营的实践相比,还存在相对滞后和不充分匹配的问题。比如公司法、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都对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职责范围有明确规定,但对实践中已有多家公司采用和业内认可的执行官制度没有明确提及;还有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激励机制问题,既无原则规定,也无财税相关政策,导致公司之间为稳定高管人员而攀比薪酬,加大公司治理成本。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创新产权配置,优化股权结构。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股权结构适度分散化,特别是继续推进国有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在巩固人保、国寿两家公司改革成果并继续深入的基础上,加快其他国有保险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的产权改革和结构完善,积极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和国内机构投资者,使股权相对分散,真正形成多元化。
  协调监事会与董事会关系,强化监事会职能。其中包括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事选聘程序,引入独立监事制度;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建立监事会与董事会的监督与反监督机制等等。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应当从财政和人事两方面着眼。监事会的预算支出占整个公司行政经费的比例要规定在公司的章程里,以免因经费的原因影响监事会正常运行。
  创新独立董事制度,完善董事会建设。目前,各公司独立董事不能发挥职能的原因主要表现在,首先是聘用流程上多由大股东决定,很难代表中小股东利益;其次是大多来自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或政府部门,实际操作经验欠缺和跨行业任职,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起科学决策和监督作用;再则缺乏对独立董事的资信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独立董事的薪酬来源于公司,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因此需要探索建立独立董事职业道路,通过出台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制度,建立独立董事资信管理档案,建立独立董事中介人才机构,完善独立董事聘用程序等,创新独立董事制度。
  保险公司法人治理应兼顾多方利益。合理有效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应注意保护出资人、客户、公司员工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多方利益,并调动各方关注公司发展的积极性形成有效合力,充分发挥作用。
  启示二:诚信是保险业立业之本
  当前,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保险业是从事风险管理的行业,是靠信誉对社会公众负债的金融企业群体,承担着“促进改革、保障经济、造福人民、稳定社会”的重要社会责任,损毁了信誉就等于砸了保险业经营的招牌,失去了诚信就等于失去了维系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所以,全行业珍视信誉,加强诚信建设对于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特殊意义。而诚信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
  构建各级诚信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包括整合全社会各个领域的信用规则,按照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原则形成全社会统一的信用法,保障诚信,惩戒失信,构建一个大的诚信生态环境;积极将行业诚信建设纳入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形成地方诚信法律体系;完善法规,适时调整与修改原有法律法规中与新环境不相适应的部分或出台新规章,及时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制定保险信用评级标准和行业服务标准。
  加大失信成本,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失信成本,不让失信者在失信行为中获利。同时加大惩戒力度,在对失信者的惩罚上,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保险企业,都应使用法律和市场的双重惩戒机制实施处罚。
  以行业协会或信用中介为主体,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广大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状况信息采集,建立信用档案;建立行业诚信信息平台,构筑全方位、立体化的保险信用信息库,实现保险市场主体、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和社会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保险诚信评价体系,定期对保险市场主体和重要从业者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对社会公开披露;探索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根据不同企业的信用状况,对陷入信用危机的企业发出风险预警提示,实施信用恢复可能性监督。
  启示三: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应贯穿保险经营的全过程
  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在全方位开放并面临新的开放压力的形势下,探索建立我国的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加强监管、保护各方面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防范系统风险、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合理配置保险资源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要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保险信息披露应贯穿整个经营过程。同时,在完善保险会计核算和统计体系的前提下,建立保险公司多层次信息披露体系。还要建立信息披露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建立独立的外部审计报告制度,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质量的外部监督;通过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效率和品质。
  要制定和完善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保险统计信息和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和跟踪保险业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并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加强适时监控。
  要从政府、社会的角度加强对保险信息披露的监管监督。制定并依据制度,对没有尽到信息披露义务或信息失真而损害投保人和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主体,坚决进行处罚,提高行业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证保险企业在统一的监管标准下公平、有序竞争;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出发,监管机构定期对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资信状况、资金运用风险、重大事件等综合情况向社会公布,以弥补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缺失的现实缺陷;鼓励发展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加快与国际保险业信息披露接轨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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