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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贷款问题与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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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趋紧的货币政策,不少中小企业、工商业主和居民,选择保单质押贷款方式进行融资。为满足客户需求,不少保险公司已经开办此项业务,保单质押贷款可以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满足客户短期融资需求,但也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保险公司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文章认为应当从制度创新和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尽快予以完善。

  保单质押贷款,是保单持有人即投保人以具有现金价值的长期寿险业务保单为质押物向保险公司或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金融业务。目前,保单质押贷款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保单持有人将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取得贷款,目前绝大部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均采取这种方式;另一种是保单持有人将保单质押给银行,由银行支付贷款给借款人。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应的法规制度不完善

  首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保单质押贷款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保单作为质押物、保险公司作为贷款人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的支持。我国的《保险法》第56条规定:依照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这只是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间接确认了寿险保单的可质押性。而我国的《担保法》也未明确将保单列为可质押的权利凭证。第二,在监管实践中,一直将保单质押贷款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未建立对该项业务的管理规范和风险防范机制,未建立行业统一的操作规程,存在一定的外部监管风险,不利于该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优惠条件不明显

  保单质押贷款作为一项附加值服务,应该给予客户较市场水平更加优惠的贷款条件,而实际则不然。从贷款利率来看,在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主要6家公司中,除平安人寿、泰康人寿和中国人寿外,其他3家公司的贷款利率并不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优惠,其中新华人寿的贷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近1.2个百分点。从贷款期限来看,保险公司为了维护保单的有效性,设定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这并不为过,但应当允许客户申请贷款展期,即客户只要定期能支付利息就可以持续借贷本金,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既不会导致保单失效,还能简化程序、节约成本。从贷款限额来看,目前保单质押的最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70%—80%,对于急需用钱的客户来说,特别是现金价值高而保障程度低的银保产品,对客户来说,吸引力不大,他们宁可选择退保获得更多的资金,也不愿选择保单质押贷款。

  (三)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不高

  大部分公司对于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基础较弱,没有形成系统的服务管理体系。有些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客户进行信息提示,仅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借款人邮寄还款通知书,告知逾期后果。有些公司的代理人对此项服务的了解有限,不能如实全面地向客户进行介绍。有些公司的信息系统不能及时统计贷款保单的相关数据。相比之下,外资公司在这方面的管理水平明显要强于中资公司。中宏人寿每月都会将贷款保单的信息发给相应的代理人,由代理人定期对客户进行提醒,公司会对代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跟踪。

  (四)保单质押贷款的认知度不高

  由于保单质押贷款产生的收益全部划归总公司,且总公司对分公司开展此项业务没有设定考核指标,所以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在保险公司属于低调经营的服务项目。通常在客户遇到突发事件或急需资金周转要求退保的情况下,或是对保险产品的此项功能已有了解的客户直接要求办理以解燃眉之急时,保险公司才会给客户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一般的客户对保险公司的这项服务了解很少,能够利用保单质押贷款作为融资渠道的客户更是寥寥无几。

  促进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建议

  (一)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首先应当将保单质押纳入我国的担保法律体系中,明确保单作为质押物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应当认可在保单质押贷款中,保险公司作为贷款人的身份,以避免其他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质疑,甚至因此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的情况。其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改革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研究制定保险资金运用办法和细节的同时,尽快拟定有关保单质押贷款的操作细节规范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该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二)积极创新,提升保单质押贷款的服务水平

  第一,保险公司应对贷款利率的制定规则进行创新。基于保护客户利益和提升客户满意度的目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确保不低于保单预定利率的基础上,制定略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保单质押贷款利率。第二,保险公司应对贷款期限进行创新。应当允许客户在定期还息的基础上申请贷款展期,同时可以借鉴银行的经验,开展随贷随还业务。第三,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产品进行创新,特别是对于现金价值高的银保产品进行改造,增加产品的保障功能,使客户在退保和质押贷款两者之间做选择时,增加保单质押贷款的砝码,降低退保率。第四,应当对信息系统进行创新,不仅应当加强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信息系统的开发,同时也应当在保险公司和银行已有的银保通系统中增加保单质押贷款模块,增强银保双方开展保单质押贷款的安全性和时效性。

  (三)加快人才培养,提升对保单质押贷款的管理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加快培养一批既懂保险业务又懂银行贷款业务的专业人才,同时也应当积极从其他行业引进高素质的相关管理人才,加强对包括保险代理人在内的所有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需要,以科学的精算方法和技术为工具进行全面分析,进一步挖掘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潜力,建立风险预测机制,切实提高对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能力。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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