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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条件有望放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5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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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昨日公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修改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改稿放宽了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同时修改了限制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有关条款。

据悉,修改稿删除了原来的“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公积金、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应当在中国境内运用”的条款,增加了“保险公司在境外的资金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款。保险资金境外运用有望获得突破。

据了解,修改稿将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亿元人民币修改为2亿元人民币,而且删除了现规定中要求筹建负责人、拟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供简历的条款。修改稿还将保险公司筹建期限由6个月延长为1年,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经申请人申请及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

另外,修改稿也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成本。修改稿规定,保险公司“每申请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而现行规定中对此的规定则分别是5000万元、15亿元。

在保险公司经营方面,修改稿也有较大的变动,现规定中有关保险公司承保异地业务的条款全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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