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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旧保险法对照(第14、15、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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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4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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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未改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增加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合并到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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