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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和前妻于95年登记结婚,于01年协议离婚;于02年双方签好《复婚前财产协议书》后复婚。可是复婚后双方的矛盾还是无法化解,至06年9月双方签好《分居协议书》后于06年10月正式分居 ,最终至07年6月再次离婚。后于08年与我现在的妻子登记结婚。 07年8月第三方持07年5月我前妻签给他们的金额两百多万的欠条把我前妻和我上诉至法院。因为自己近年租房住搬了几次家,当时又找不到以前的材料,一审法院判定我要负连带清偿的责任,后来我找回以前签定的《复婚前财产协议书》、《分居协议书》和自己在外面租房的房租收据,在申请再审时上交给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自己不应负责连带清偿的请求,但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 并且我前妻原来经营的贸易部于02年已变卖了给他人,并且办理了注销登记,她本人自那时以后一直都是在帮别人打工。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婚姻法》第41条和《民法通则》第29条判定我要负连带清偿的责任,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我的再审申请是否有不妥之处?现在的我又该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 肯请天下有识正义之士,为捍卫法律的尊严,为我点亮指引的导航灯!

其他 2009-04-12 2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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