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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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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4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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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7-25
【生效日期】1996-07-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199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三、保险费率:年费率为0.5%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也适用于本保险,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则以本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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