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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使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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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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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劳社秘〔2006〕192号

发布日期:2006-7-17

执行日期:2006-7-17

各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为规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血液制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因临床特殊适应症,急救、抢救时使用“血液制品”的需求,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药品目录》中的“血液制品”指以下血液及血液成分:

  1、全血;

  2、血浆;

  3、手工分红细胞悬液;

  4、手工分浓缩血小板;

  5、机采血小板;

  6、洗涤红细胞;

  7、冷沉淀;

  8、去白红细胞;

  9、浓缩白细胞;

  10、人血白蛋白。

  二、参保人员在临床治疗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使用上述 “血液制品”中规定品种,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按乙类药品处理。判断依据以使用前三日内的各种临床检查报告值为准。

  1、急性大量血液丢失出现低血容量休克,持续活动性出血,估计失血量超过自身血容量的30%(手术、外伤、烧伤、肠梗阻等大出血或血浆大量丢失)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血红蛋白≤70g/L或红细胞压积≤0.22;

  ②血浆总蛋白≤5.0g/dl;

  ③血浆白蛋白≤2.5g/dl.

  使用全血、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或去白红细胞、血浆的;

  2、血浆白蛋白≤2.5g/dl并伴有低蛋白血症临床表现,急性颅脑损伤引起颅内压升高72小时内使用血浆、人血白蛋白的;

  3、中性粒细胞≤0.5×109/L,并发细菌感染且抗生素治疗难以控制使用浓缩白细胞的;

  4、因慢性贫血出现:

  ①血红蛋白≤60g/L或红细胞压积≤0.20;

  ②血小板计数≤20×109/L,伴有出血表现。

  使用除人血白蛋白、浓缩白细胞之外的“血液制品”;

  5、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vWD),各种原因(先天性、后天获得性、输入大量陈旧库血等)引起的多种凝血因子或抗凝血酶Ⅲ缺乏,并伴有出血表现,使用血浆、冷沉淀的。

  三、各市要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使用的管理工作,完善结算方式和办法,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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