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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6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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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为了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社保基金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将保障百姓“养命钱”提升到立法的层面,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征求意见稿)》背景:

  2000年8月,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

  设立基金当年中央财政拨入200亿元。经过14年发展,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权益总额10187亿元,累计年均投资收益率7.95%,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1、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基金的管理运营。为控制投资风险,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征求意见稿对基金的管理运营作了规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在中国境内市场投资运营,也可以在境外市场投资运营。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科学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为了保证基金安全,保障基金在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获得收益,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订投资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基金的管理运营,同时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报有关部门备案,会计核算办法报有关部门核准;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担任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报有关部门、机构备案,并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进行考评。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2、意见稿完善了基金的监督制度。明确了部门监督职责。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基金实施审计监督;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审计监督。

  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基金的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3、根据相关说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不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构成。征求意见稿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次意见稿不仅规范了基金的运营管理。同时,还确立了各部门的监管制度和向社会公开制度以保障社保基金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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