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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保险拒赔 免责条款须明示才生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1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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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买了车辆损失险,但车辆自燃后,保险公司称“车辆自燃属车损险的免责范畴”,因此拒绝赔偿。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宋雪泓律师指出,免责条款光写进合同还不行,还要单独向保险人说明,并得到保险人的签字,否则,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车主7.6万元。

  今年8月17日,李林(化名)驾驶桑塔纳轿车出去办事,车辆引擎盖内突然起火,造成损失7.6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车辆自燃属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情形之一,因此拒赔,李林遂诉至法院。

  宋雪泓律师提出,根据《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约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向李林说明了“自燃不属于车损险理赔范围”的免责条款。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提醒:今日14时至16时,宋雪泓律师将接听晨报“律师连线”,为读者答疑。宋律师擅长处理金融、保险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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