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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被偷应当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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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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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毕海问:
  我公司有一辆汽车,去年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金额是30万元。我公司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后,得到了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在保险期内,这辆汽车被偷了。报案后,我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因为当初我公司投保时是按照30万元保值缴的保险费,再加上车辆一年内难免有些折旧,就希望保险公司能赔保值的80%。但是保险公司却拿出保险单告诉我公司,单据背面印有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已经说明一旦保险车辆出险,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按下列公式确定: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这样算下来,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不足10万元。但是,我公司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确说,按照投保价值计算理赔数额。他们现在所说其公司的条款,我公司都不知情。请问,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哪个数额理赔呢?
  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你公司提出的数额进行理赔。你们之间对于保险价值的约定合法有效。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标的。”该法还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只要车辆丢失时的实际价值不低于30万元,你公司又与保险公司约定了3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30万元进行理赔。该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格式条款具有详细解释的义务,否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如果你公司确实事先从没见过保险单背面的条款,那么,这个条款就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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