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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基本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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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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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贾磊 记者 张维 实习生 张翼) 记者从12月10日召开的西安市解决老工伤人员待遇工作会议上获悉,从2009年1月1日起,西安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人员,其基本待遇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其中,“老工伤”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其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等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次纳入西安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人员,以及因公因战负伤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原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仍由原用人单位管理的工伤退休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根据老工伤人员新政策规定,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西安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支付,具体包括:工伤伤残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程序和待遇调整按现行规定执行。
老工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转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用人单位仍须按规定给工伤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按原规定办理。
登记审核从12月10日开始到2009年2月28日,用人单位根据西安市劳发(2008)314号通知要求和相关规定,各企业将统计后的基本情况在企业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审核。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至2009年5月1日前为待遇支付阶段,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1-4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位。从2009年3月1日起对1-10级工伤伤残职工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按程序开始报销。所有纳入人员的待遇计算时间统一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要求,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报送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西安市工伤保险的,由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按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或在企业破产兼并,资产重组过程中已就工伤待遇一次性解决的人员不再纳入范围,不得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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