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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冠军平安保险公司之七,投保人不平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2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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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品牌网 平安保险公司,作为被投诉最多的保险公司,作为误导客户最多的保险公司,中华品牌网发现,平安保险的投保人并不平安。

平安保险公司,每天强力播出“中国平安,平安中国”这个广告,实在是一个极大的讽刺,这个公司是在各种舆论中大赚其钱。“平安中国”这个广告词,即包涵对于国家平安的祝愿,更是对自己商业利益,公司知名度和权威性的塑造。一方面祝愿国家平安,另一方面把客户、把国民置于不平安境地。

中华品牌网通过研究,发现平安保险的投保人,其实很难平安。

一、误导承诺下投保人难平安。

相关部门一再发出统计数据表明,平安保险公司是误导客户最多的保险公司。其实这里的误导,通俗一点说,说是“骗”。

在《被投诉冠军平安保险公司之四,游走在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间》中,中华品牌网研究发现,平安保险公司的买卖基本上是由业务员上门介绍,客户听了业务员介绍后,认为可以,则同意购买。然后,平安保险公司提供保单、合同、发票,客户则核对合同,支付保费。从客户的眼光看,所谓的书面合同,是对口头合同的确认。因为口头合同,毕竟是他们达成投保共识的基础。而在达成购买意向前,客户并没有看到这个书面合同。一方面有些业务员信口开河,大量许诺,他代表着公司对外谈判;另一方面,公司又出具一份投保人看不懂的、很晦涩的、很长的、很专业的、对投保人不公平的书面合同。他们对于业务员(对外应该是公司的代表)的承诺一概不承认。也就是说,投保人听到的业务员介绍,完全没有意义的,也是不被平安保险公司所认可的,但这是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原因和依据。同样,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可以在外面随便说,随便承诺,这些是保险公司不管的,它只管在最后出具那份投保人看不懂的、很晦涩的、很长的、很专业的、对投保人不公平的书面保险合同。

在上篇《被投诉冠军平安保险公司之六,员工是陡峭抛物线》中,中华品牌网也分析到,一是快来快去,留存率低。大多数业务员也只能放弃长期服务的态度,采用短线操作,主动误导客户。二是劣币驱逐良币,被迫误导投保人。因为你不误导别人会误导,虚夸的人会占便宜。三是残酷的业绩压力,迫使业务员误导。四是高投诉率,业务员容易收获正式投诉和心理投诉。

在这种业务员的引导、介绍、服务下,投保人会平安吗?

二、业务员蒸发后投保人难平安。

因为业务员在平安保险公司内的活动轨迹,最多的表现是一条陡峭的抛物线。快来快去,宽进严出,所以,绝大多数的业务员不会在公司超过1年,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投保人,你期待的后续服务会失望。

投保人信任了这个业务员,信任了他的一系列承诺,购买了平安保险,但是,这个业务员马上就离职了,业务员的所有承诺,不管他以后是否承认,都化为泡影。客户能平安吗?

三、不平等格式合同下投保人难平安。

如平安鸿利终身保险条款(分红型)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是业务员是否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合同条款,是无法证明的事情,因为没有录音,并不知业务员是如何说明的,其说明是否合理、全面、准确。但是,平安保险要求投保人面对业务员的所有询问,却都要如实告知,不管业务员是否问到,如果其病情没有告知登记,在生病时都不会赔付。

在《被投诉冠军平安保险公司之三,信亲人还是信合同?》中,我们曾列举保单号为P117100001655495的《平安康泰》保单案例,2005年8月24日被保险人突发左侧颞叶血肿、脑疝,10月1日凌晨去世。2006年1月6日,平安公司人出具第200500269212号人身险理赔单,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作退保处理。理由是:2001年3月29至4月30日,被保险人因患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的情况在保单中没有告知平安公司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投保人认为,2001年3月住院与此次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隔4年之久,被保险人死亡是左侧颞叶血肿、脑疝,不能说该病与2001年3月所患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保单中也没有列出有此类病史的人不能参加此类保险,并且,当时的业务员也没有询问投保人是否有这类病史。

另如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看似这里有个10日的期限,实际上是个陷阱,完全没有意义。除非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理赔协议,否则,平安保险公司可以一辈子不把钱赔给你。投保人满意而平安保险不满意,投保人拿不到赔偿;不管投保人是否满意,只有平安保险满意了,双方才可能达成赔偿协议,投保人才可能得到赔偿。如果投保人不满意其赔偿,可以等一辈子。完全没有理赔的时间期限。

诸如此类,平安保险公司有很多的合同条款,对于投保人而言,是不平等,不公平的,但这是他们的格式合同,就是这样,你爱买不买。只要买了,就难以平安。

四、晦涩合同下投保人难平安。

正如以上的这些条款,除了不平等不公平,还使用了很多专业词语,一般人不可能明白,相当晦涩。就以上这个平安保险的保单,要想完全看懂,必须精通法律、保险、医疗、财务等等专业知识。试问有哪个投保人又是主治医师,又是律师,又是注册会计师,又是保险管理人员呢?如果你不是,抱歉,你将看不懂这个保单。

即使你是专业人士,你也很难明白这个保单,因为平安保险,把一些专业词语,又进行了演变,投保人就更加不懂。

如平安鸿利终身保险条款(分红型)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这个“现金价值”,通常意义上讲,就是你交了多少现金的保费,这个价值就是多少。但是,中华品牌网一看,发现现金价值通常只有所交保费的五分之一。即便是注册会计师,也很不明白。实际上,这就是我们财务中常说的折现价值。

在生病理赔上也是这样,除非投保人在被平安保险认可的医院、得了认可的病症、使用了认可的医疗方法,才能得到赔偿。所以后来有了个笑话,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李晓光说,那个时候曾经有人对重大的疾病险,基本到理赔程度的时候,这个人基本上差不多要死了。

平安保险这种晦涩合同,所以看不懂,投保人买了个看不明白的东西,当然会难以平安。

五、货币贬值下投保人难平安。

平安保险有很多投资型的险种,在这种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率较高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划算,难平安。

六、主副险种下投保人难平安。

对于投保人而言,绝大多数人买保险,是因为医疗。巧的是,平安保险的主险是不包括医疗的,只有附加险才有“住院安心”、“重大疾病”等险种。只有买了主险,才能买附险。

投保人必须每年都交主险,但是附险是一年一审核,一缴付。如被保险人得了糖尿病,保险公司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赔付,一年期的附加险在今年核保时此病属于未治愈疾病,按规定责任免除。所以以后被保险人再得了这个病,就不给理赔了。

湖南省岳阳市的被保险人邹小敏,1997年在平安寿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投保20年 “平安长寿”险两人10份、15年“平安永乐”险1人5份,附加10万元“意外伤害” 险2份、“住院安心”险1份至今。 2001年6月单位组织体检发现患了血吸虫病,入住医院治疗30天。平安保险公司先是脱离条款求免赔,转而拒绝续保。后来,转而增加续期核保责任免除:“对血吸虫病及其并发症和后遗症引起的住院治疗除外责任;除外期限为15年”附加条约。

很多疾病,到第二次就开始责任免除,所以,很多重大疾病,得到的保障非常有限。

但是,即便平安保险公司拒绝续保附加险,主险还必须交,不然,就只赔付一点现金价值完事儿。

这是,投保人继续交钱也不爽,不再交保费也很亏。怎么会感到平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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