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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起,广州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恢复原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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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由于广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政策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因此从明年1月1日起,这三个险种的缴费比例恢复按原政策执行。

  据了解,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广州市阶段性降低了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而从元旦开始,三险种将按原政策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0.2%恢复为2%,城镇户籍职工缴费比例由0.1%恢复为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缴费比例由7%恢复为8%,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个人(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3%恢复为4%;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由0.4%恢复为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比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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