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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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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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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因2010年8月下旬才公布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2010年1—7月需按新公布的社平工资补缴差额部分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补差),为方便缴费,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缴费方式。

  据了解,本次补缴方式由原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单据,到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部门缴费调整为缴费人直接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结算存折内预先存入足额费用,由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部门在2011年1月初统一委托银行划扣征收。2011年1月1日起,人保局收取养老保险费也将按这一方式进行。

  据介绍,按照2010年1—7月缴费补差标准,按社平工资60%缴费的人员需补差182.84元;按社平工资100%缴费的人员需补差304.71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2011年养老保险年社会平均缴费工资27334元征收当年养老保险费。按社平工资60%缴费的人员需每月缴纳273.34元;按社平工资100%缴费的人员需每月缴纳455.57元。2011年1月10日前,按社平工资60%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需将2010年1—7月缴费补差款182.84元和2011年1月份养老保险费273.34元合计455.58元足额存入个人缴费结算存折内;按社平工资100%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需将2010年1—7月缴费补差款304.71元和2011年1月份养老保险费455.57元合计760.28元足额存入个人缴费结算存折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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