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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被禁止开发或销售商业住宅,且不允许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2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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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预期稍晚了几天,4000亿元险资终被正式放闸进入房地产。昨天,中国保监会公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去年末资金规模已高达4.1万亿元的保险资金,将10%投资不动产,但险资被明文禁止开发或销售商业住宅,且不允许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同日,险资进军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政策大门也被打开。根据中国保监会昨天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险资将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事实上,被喻为“险资运用根本大法”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8月11日出台,“根本大法”本应于8月31日正式实施,但由于险资不动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具体细则迟迟未出台,“根本大法”一直未能全面实施。

  昨天公布的两个《办法》,为“根本大法”实施提供政策依据。

  不得变相炒地卖地

  据悉,险企投资不动产的“政策门槛”是: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专业人员;上一会计年度末和投资时上季度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都不低于150%;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保险公司聘请投资机构提供不动产投资管理服务的,可适当放宽专业人员数量要求。但为险资投资不动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机构,须满足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50亿元等条件。

  险资投资不动产,除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可采用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物权或者股权转物权等方式。但险资投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险资不动产投资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

  根据规定,险企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应不高于其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其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其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险企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不能设立房产开发公司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保险公司内部转让自用性不动产,或者委托投资机构以所持有的不动产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外。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不能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不能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也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资金不能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另外,保险公司也不能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

  不得参股投资机构

  根据规定,险企进行股权投资,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3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专业人员;上年度末及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上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险资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险资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股权。

  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基金,须已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且在监管机构规定市场交易。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运用资本金;其他直接投资股权,可运用资本金或者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

  险企投资股权,应符合下列规定: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其上季末总资产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其上季末总资产4%,两项合计不高于其上季末总资产5%。

  另外,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公司的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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