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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开发私有住宅,现在还允许强制拆迁吗?

拆迁补偿 2019-09-06 09: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之规定:“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反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处理;未达成协议,也未进行裁决的,不能实施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5)只有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才能作出强制拆迁的决定,并发出强制拆迁的命令与公告。具体事宜,可责成有关部门实施。
  • 在拆迁时,对于商品房的承租人,其合法权益也应当进行保护,但这种保护不是直接进行干预,因拆迁引发的民事争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争议,是主法律关系;而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的争议属于从法律关系,拆迁人应当直接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同时应当妥善解决承租合同的问题。因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协商不妥,造成强制拆迁的不在少数。
      一般情况下,拆迁人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协商洽谈,并不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导致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护。有些承租人以为只要拒不搬迁,强硬到底,拆迁人就奈何不得,其实,这种作法并不可取。
    因为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即有权对房屋实施拆迁,如承租人拒不配合,可能会面临强迁。所以,律师建议,承租人可以直接就承租合同纠纷问题以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这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冻结拆迁人应当给付的补偿款,拆迁人和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将补偿款直接给付承租人。
    然后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商品房的承租人应当及时进行证据保全,以备发生争议时保留相关证据。
  •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中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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