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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导意见:受害人为“无名氏”的赔偿就高不就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2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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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酒后借了你的车,结果出了事,你有没有责任?有偿代客泊车、代驾出了事,到底谁来赔?……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这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都没有一个定论,存在争议甚至冲突,各级法院审理时也不统一。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酒驾、无证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的责任承担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责任,还首次明确了受害人为“无名氏”的情况下谁有权主张赔偿。

  亲朋借车酒驾,车主也有责

  如果车主将车出租或借给他人,他人因酒驾、无证驾驶等原因出了事故,车主要不要承担部分责任?

  《意见》说,那是必须的。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车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驶的事由,或者车子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但还是出借车辆,出了事故,应该由车主一起承担相应责任。

  举个例子:林某和朋友高某等几人一起喝酒,林某把车钥匙扔在酒桌上,结果,高某擅自拿走车钥匙,送另外几个朋友回家,高某一无驾驶证二又喝过酒,结果在路上出了严重车祸,高某和几个朋友都不幸死亡。死者家属告了驾车者高某,同时把车主林某也告上法庭。最后因为高某无力赔偿,林某承担了35%的赔偿。法院认为,林某把车钥匙随意放,给高某开车肇事提供了机会,存在明显过错。

  代客泊车、代驾、维修,出了事故分情况赔偿

  《意见》规定,有偿代客泊车、代驾时,发生事故,应该由提供服务方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样,车子在维修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维修业者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驾驶员培训、陪练中发生事故,驾校赔

  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培训单位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今年发生在西溪路某驾校的教练车冲出围墙、压死学生的事故,最后开车的学员免责,教练和驾校负责。

  而对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比如陪练人瞎指挥等情况;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陪练人明知危险还一起陪练,出了事后,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应该鼓励,赔偿时可以减轻

  有些驾驶员好心让他人搭乘(也就是搭便车),但是后来出了事,搭乘的人也受了伤,驾驶员是应该负责任的。

  这一点让很多人觉得不大合情理,此次《意见》就明确,鼓励这样做好事的同时也要防范事故发生,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时,应该适当减轻好心驾驶员的一些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另当别论。如果搭乘者有过错的,驾驶员也能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不论过错,交强险先出钱赔偿

  之前规定,驾驶人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三种情形下造成别人损害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免于承担其他责任。打个比方,要是保险公司垫付的抢救费只有几千块,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就不需要继续支付任何费用。

  如果肇事者跑了或者有别的原因暂时无法赔偿,这样受害者就没有了保障,所以《意见》明确,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比如除抢救费之外,还要支付后续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同时,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合理利益,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侵权人追偿等。

  比如有过这么个官司,陈某无证驾驶撞了沈某后跑了,沈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交强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12万元。按原先规定,这些应该直接向陈某或车主索赔,不过按照《意见》,法院可以判令保险公司先垫付12万,然后由保险公司起诉陈某和车主追回垫付的赔偿款。

  赔偿“无名氏”受害人,标准“就高不就低”

  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死亡,媒体上也时有报道,因为查不到死者相关信息和亲属,事故处理和赔偿往往容易成为“悬案”。

  《意见》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

  《意见》对“无名氏”受害人的赔偿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一般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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