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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难产可增加三十天产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8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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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自广州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送审稿)》目前正在省政府法制办官网公示,进行立法意见收集,截止时间为6月30日。这份修订送审稿对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女职工难产可增加30天产假,男职工生育保险可由其未就业配偶享受。

  修订送审稿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在0.5%左右。

  修订送审稿中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部分条文引起社会较大关注。如“待遇对象和项目”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而职工和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女职工按照劳动保护规定享受产假,具体支付期限为:生育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另外,女职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具体支付期限为: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结扎输卵管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修订送审稿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或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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