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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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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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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二共计21条,自6月8日起正式实施。其中,针对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呈连续增长态势,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展业行为和理赔行为,禁止保险人滥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和拒赔。

  据搜狐网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期联合进行“保险业公众形象”调查显示,71.82%的消费者认为当前保险行业急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78.84%的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影响保险行业和公司形象;保险公司急需改进的两个方面是“合理收费”和“提高效率”,分别对应保险市场中退保损失巨大、扣费高以及理赔难、理赔慢问题。

  调查发现,保险市场上经常发生因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纠纷。以人身险为例,不少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随意拒赔甚至突然解除合同,宣称投保者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一些投保寿险的消费者,在自身突遭重大疾病时,却被保险公司认为是“自身已知道患病才投保,故意隐瞒病史”。“如实告知”已成部分保险公司的挡箭牌,进而发展成随意拒赔,侵犯消费者权益。

  “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投保人仅对其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承担告知义务,故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其不知道的事实为由拒绝赔偿。第六条规定,只有保险人询问的,投保人才承担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为限,且保险人原则上不得采用概括性条款进行询问。

  除拒赔,延迟赔付也屡遭消费者诟病。《保险法》规定“三十日”理赔核定期间,但并未明确该期间的起算点。为此,此次“司法解释二”明确该“三十日”核定期间,自保险人初次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请求及有关证明或者资料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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