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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规定,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造成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规定了残疾赔偿金,且两者的计算标准也不一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具体和细化了包括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但新实施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虽仍规定了要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但却未规定计算标准,只笼统地说“具体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请问现在赔偿标准如何适用?

损害赔偿 2018-08-26 16: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必然也应该要求经营者对损害予以赔偿或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根据《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五种:
    (1) 双方协商和解;
    (2) 消费者协会调解;
    (3) 向行政机关申诉;
    (4)仲裁机构仲裁;
    (5)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本篇将在后面的条目中逐项予以介绍。
    (四)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根据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对于产品的质量应当履行下列的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进货检查验收既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销售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可以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也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分清责任。产品销售者在执行进货检查验收时,主要应当查明该产品是否有产品的批准生产文号、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对于属于名优产品的,还需要查明该名优产品的标识是否真实,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二)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  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保湿、冷藏等措施,保证产品自验收入货时起至售出止,其品质不产生根本性的变化。  
    (三)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所谓“失效”是指产品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效力或者功能。“变质”是指产品已经产生根本性的物理或化学变化,已经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失效、变质的产品由于其本身已经产生的本质性的变化,失去了原有的效力和使用价值,将此类产品销售到消费者手中必将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此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  
    (五)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六)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  
    (七)销售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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