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南通完善退休从业人的工伤保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5 19:15
人浏览

  核心内容: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退休返聘人员工伤问题存在法律空白。为这部分人群提供合理的工伤保障也应该成为工伤保障体系中重要的一环,近日,南通市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完善了对这部分人群的工伤保障问题,该办法确定了工作伤害保险的缴费标准、赔付待遇及具体操作办法等内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成为工伤保险保障空白人群

  8月15日,南通市出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今后该市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可通过任职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从而享受从业伤害保险。据了解,这项重大创新之举得益于南通市中级法院多次推动和业务上的指导。

  南通中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退休后,不少劳动者因身怀一技之长往往会被原单位返聘或到其他企业重新就职,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已不在工伤保险保障范畴内,一旦发生意外,就存在认定劳动关系难、计算赔偿标准难、实际获得赔偿难等问题,不仅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还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负担。

  为破解这一难题,2012年底,南通中院与南通人社局、南通保险行业协会、南通劳动仲裁委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动调处机制,南通中院多次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工作伤害的保障等疑难问题展开研讨并提出建议,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历经人社部门一年多的调研与测算,并经法院业务上的具体指导,最终出台该《办法》。

  《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了工作伤害保险的缴费标准、赔付待遇及具体操作办法。

  其中,规定南通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可自愿为聘用的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他从业人员参加从业伤害保险,缴纳从业伤害保险费;保险费收取标准为退休返聘人员每人每年1400元,其他从业人员每人每年1600元,用于参保单位赔付受伤害被保险人,参保单位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保险待遇,并选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承办此项业务,同时在市政务中心工伤保险窗口开辟专门窗口,参保单位可至该窗口办理从业伤害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办法》规定,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等五种情形之一,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七种具体情形。

  此外,《办法》还规定,被保险人伤情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支付伤残赔付金,最高赔付限额为20万元。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