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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保费签了合同 保险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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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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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孩子的安全,家长在孩子入学时,为他买了保险。然而,仅隔几天,孩子遇险身亡。当家长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说,签订了保险合同,只能算合同成立,合同约定时间没到就没生效。家长方则认为,交了保险金就是履行生效合同。那么,在这起纠纷中——

  新闻故事

  家长选择保险

  焦作温县招贤乡东招贤学校是一所仅有师生100余人的普通小学,虽然学生人数不多,但是出于更好地维护学生安全的考虑,学校每年都会多次向学生家长宣传给学生投保的益处。

  学校宣传的是一种名为“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险种,这种以其低廉保费、高额保障为宣传口号的险种很快得到了学生家长的认可,并为自己的孩子投了保,就读于该校学前班的王小亮的父母也不例外。

  2003年8月26日,王小亮的母亲崔小琴在送儿子到学前班报名时,收到了保险宣传单,随即交26元为儿子购买了人身平安保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给她开了一张收据。

  由于学生太多、工作人员少、交纳保费的时间又不固定,为了方便工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便和学校结合,要求学校为他们代收保费。学生家长把保费交给班主任,班主任在代收保费之后向学生家长出具盖有保险公司公章的收据,学校将收取的保费打入保险公司的账户,保险公司在统一收齐保费之后和学生签订保单。

  孩子遇险身亡

  王小亮的父母在为孩子交纳保险费后,在班主任老师那里拿到了保险公司温县支公司出具的收据。然而,不成想时隔仅仅5天之后,不幸就降临在这个年仅7岁孩子的身上。

  2003年8月31日,王小亮和两个小伙伴一起玩耍。当他们在路边走时,三个人不慎掉入路边一个积水坑内,等他们被发现送到医院的时候,已经太晚了。三个幼小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这个世界。

  孩子的意外离去,让父母伤心欲绝。王小亮的母亲崔小琴,这个二十多岁的女子,在贫困生活的磨砺下,又受到如此沉重的打击,苍老得如同三十多岁的妇女,她流着泪说:“那时候,我妈给我打电话说我家出事儿了,我也想不到出什么事情,我们回到家的时候就听说孩子不行了。现在我都不敢看这个照片,看这个照片我都掉眼泪,看这个照片我都天天哭,作为一个母亲,失去了孩子,心里面是啥滋味,心里面是啥想法埃”

  三个孩子出事地点的有关单位,及时地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给了三个家庭些许慰藉。然而,当王小亮的父母认为自己已经给孩子入了保险,可以顺利拿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时,他们却意外地等来一张拒赔通知书。王小亮死后,其母亲和学校多次到保险公司交涉,但保险公司在将近一年的时间内分文未付。[page]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原因,就在于王小亮是在2003年8月31日出的事,然而他投保险种的起保时间是从2003年9月1日开始,所以王小亮虽然已经于8月26日交过保费,但是未到起保时间,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对此王小亮的父母表示无法理解,崔小琴说:“保险公司说的,这不应该理赔,这不能赔偿,不在生效期限。我认为对一个农民来说,只想着这个保险费今天交上去明天就生效了,没有给我说9月1日生效,如果说过9月1日生效我就不找他了。我们实在是不明白。”

  那么,当时学校在替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时候,是否了解此险种的起保时间呢?王小亮的校长说,保险公司来和学校结合办理学生保险,因为保险公司人手比较少,不可能天天坐在学校里面收保险费,所以保险公司就和班主任结合,要求班主任代收。学校的工作就是,让班主任先收一下保险费,26元保一年,收了保险费以后保险公司就把收据开出来发保单,这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等于说暂时代收这个保险费,只是从学校这里过一下手。那个保单上面写的就是24小时生效,学校认为就是把钱交到就开始计时,就是说,学生把钱交给老师,老师给他出具保险公司留给的收据,学生拿到收据就开始生效。

  虽然学校和家长都认为王小亮是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限内出的事儿,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但是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未到起保时间,而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让王小亮的父母和学校都觉得非常气愤。有些学生家长认为,保险公司不理赔是基于一个霸王条款,等于是保险公司一家说了算。

  双方对簿公堂

  对于王小亮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出事,王小亮的父亲王小立、母亲崔小琴和保险公司都坚持自己的观点,看到事情一直无法得到解决,无奈之下,王小亮的父母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赔偿保险金3000元,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共计2000元。温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于2004年10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2003年8月26日,原告交纳了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行为只能证明是原告和被告之间保险合同成立。在合同成立的同时,这个保险合同是附有生效期限的合同。按照双方约定所附的期限是2003年9月1日起,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王小亮的出险时间是2003年的8月31日,出险的时间不在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日内,所以保险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责任。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认为这于法无据,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page]

  原告方王小亮的父母及其代理人认为,2003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即时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双方并没有约定什么生效期限,所谓的合同从2003年9月1日起生效只是被告的单方认可,对原告没有任何约束力。他们的要求是有合法合理的依据的,希望能够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本案中争执的最大问题就是,这个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对于合同成立这个问题他们不持异议。因此,交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但有没有生效是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上写得非常清楚,合同的这个生效期间是一年。这就是说,他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合同生效。共有三个时间段:同意承保,收取保费,然后给投保人签发保险单。这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的过程。本保险合同起保日期是2003年的9月1日,保险期间一年。也就是说它是从2003年9月1日到2004年的9月1日有效。

  原告方代理人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交费行为应当是在合同生效后对保险合同的具体履行行为。交费行为是对合同生效的具体履行,所以说,应以投保人交费的时间也就是8月26日作为保险合同有效的起始时间。

  保险公司还提出,《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附生效的时间。所以在本案中,保险合同可以附有明确的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时间,也就是2003年9月1日。因此,在合同没有生效的时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了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的另一方,对这个事情只能表示非常遗憾、非常同情,但是同情不等于法律不等于合同的约束。

  一审判决保险理赔

  审理结束后,法庭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王小立、崔小琴赔偿金3000元;驳回原告王小立、崔小琴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主持人:法院已经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要赔付原告保险金3000元,刚才我们看了整个案件的经过,那么在这起案件当中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什么呢?

  刘朝旺(郑州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小亮的死亡究竟是不是在保险的期限内是个焦点。

  在这起保险纠纷当中,我们注意到,保费是由学校老师代收的。我们该怎样看待这个代收行为呢?保险公司在具体开办保险业务时,有自己的很多代理人,保险公司的业务实际上是通过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实现的。按照法律规定,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应当完全归于委托人,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肯定由保险公司承担。[page]

  保险公司辩称,学校只是代收保费,所以学校的承诺应该是无效的。其认为签订保险合同应该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事儿,学校的承诺没有效力。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第一,既然学校能为保险公司代收保费,那么投保人完全有理由认为,学校本身的行为就能代表保险公司。因为收保费的行为就是缔约的第一个过程,所以尽管从表面上来看收据是学校代为出具的,但实际上应完全等同于保险公司的行为。

  另外,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就是关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合同法》规定的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以前的民事法律里面关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不做区别的。新《合同法》颁布以后作出了特别的界定,简单地说,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完全一致合同就成立了。有时候由于当事人设立合同的目的不完全一样,所以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可能会对合同生效与否作出一些限制。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从合同成立的时候起生效。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或者法律有强制性规定,那么在这个条件成就后合同才生效。比如,有人说等我买到这个房子以后我们签的合同再生效。这类合同就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人为地约定了合同生效条款,这种情况下只有当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依法生效。

  在本案中有两个时间段,一个是交纳保费在8月份,另外一个签订保单在9月份。保险合同本身不是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必须登记批准才生效的,它完全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一致,合同应当从成立的那一天起就生效,本案的判决也是尊重了这一原则。

  人们之所以选择保险,就是因为它具有在意外发生之后的保障和补偿功能,如果投保方在申请理赔的时候遭遇种种障碍,从而使索赔道路步履维艰,那么人们自然会对承保方的诚信产生质疑,而这种质疑将会影响到整个保险业的发展。

  从本案来看,我们在处理保险纠纷时一定要尊重法律,相信法律,保险公司也应在承保时尽到详尽的告知义务,这样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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