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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5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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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与订立其它合同一样就是要约与承诺的过程。一般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要求,即要约。保险人同意承保,即承诺。实际中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投保单即产生要约,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即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一般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李先生在保险业务员的动员下同意购买60万元终身寿险。李先生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一个月后,李先生因意外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李先生的妻子刘女士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6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首先,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预交首期保险费只是要约行为,并不能因此认为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其次,李先生并没有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金额和应交纳的保险费;第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费收据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于是作出拒赔决定。

本案焦点:

1、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出具收据是否是承诺行为?

李先生填写了投保单是要约行为,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时该要约生效。如果保险公司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并送达李先生时,保险合同成立。因投保单是由保险公司制作的, 因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取决于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的规定。如投保单上写明:“保险费正式收据及保险单将延后1至5天呈送。”那么5天后虽然保险公司未送达保险单,因其亦未作出拒保决定,而且已收取首期保险费,我们则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已承诺,保险合同成立。如投保单上只写明:“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足首期,保险费并且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该合同生效。”那么如保险公司未签发保险单,即使保险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并出具了收据,我们也不能认为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

2、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公司内部规定进行体检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我们认为如果体检规定并没有载明在保险合同中,也没有在投保人投保时告知投保人,那么规定对投保人应当不具约束力,也就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只有体检规定已写在保险合同中或者已明确告知了投保人,规定对投保人才具有约束力,被保险人只有通过体检,保险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

由上可见,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是单纯的递交投保单与签发保险单那么简单,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需要保险公司从各个方面完善管理制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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