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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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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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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吴某为其出生仅三个月的儿子洪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一份。并在保险公司出具的“人身保险投保书”及“客户权益确认书”的住院病史和补充告知栏中,吴某就“是否有……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问题回答“否”字,并签字确认。次月,洪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吴某以被保险人洪某突发疾病死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1000元。遭到拒绝后,吴某将平安人寿三明中心支公司、平安人寿福建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赔款。二被告辩称原告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不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提供证据证实被保险人曾于2005年3月30日至2005年4月5日在医院治疗,其出院诊断书的第4项写明“先天愚型”。原告表示认为被告业务员知道这个情况,所以没有明确告知被告业务员该事实。

  原、被告对自己陈述的事实均提供了相应证据。永安市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过失,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被告保险公司在原告提出索赔后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原告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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