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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保险该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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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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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保险公司下属的营业部投了一份保险,等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不认帐,法院的判决也认定投保人告错了对象,这可让投保人傻了眼。日前昆明市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诉讼主体有误的案件。

  事情还得从去年说起。2003年1月8日,原告董某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昆明市五华区支公司国家滇池旅游度假区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签订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保险期限自2003年1月9日至2004年1月8日。2003年3月1日,董某驾驶投保的车辆在安宁市与一辆奔驰车发生了碰撞并造成了车损,经有关部门估损。安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交通事故特大,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且董某应承担赔偿金额4万多元。于是,2003年7月15日,董某带齐相关证件向营业部提出了索赔要求,谁知一周后他被告知该部不负责赔偿该笔损失。董某认为该营业部是五华保险公司和昆明保险公司的下属单位,它们对此应负赔偿责任,因此将二公司告上法庭。

  而在开庭时,这两个公司却认为营业部是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不隶属于它们,董某的诉讼主体有误。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在营业登记所确定的范围内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分支机构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其所属法人承担。原、被告所举证据证明了五华保险公司、昆明保险公司、营业部均为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都是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法人组织的组成部分。五华保险公司、昆明保险公司、营业部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本案中,与原告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是营业部,而非五华保险公司、昆明保险公司,如果因营业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想请求其所归属的法人组织来承担民事责任的话,原告应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请求。所以,被告五华保险公司、昆明保险公司不应对营业部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8元由董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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