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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免赔额制度妨碍了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5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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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1月1日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用新版车损险产品。新版车险在家庭自用车和营业用车主险条款中引入了免赔额制度。也就是说,今后人保财险不再对500元以下的车险赔案进行理赔,超过500元的赔案只赔500元以上的部分。车主如果想保500元以下,需购买《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这一附加险。不少车主认为这是“霸王条款”,有的认为是“变相涨价”,更有车主表示,这一条款会使驾驶员产生“干脆再撞狠一点”的心理。中消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态:不希望其他保险公司跟进。似乎免赔额制度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但我们的分析却正好相反,免赔额制度对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利,真正受到“伤害”的只可能是某些不守规矩的保险定损人员和修理厂的利益。


  在国际上的车险经营中,规定一定金额的免赔额或一定比例的免赔率非常普遍。这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减少小额索赔,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降低被保险人的保费支出;二是能够通过经济杠杆增强被保险人防损减损的意识,减少道德风险,从而有利于控制损失。目前我国的车险业务在多数城市主要采用绝对免赔率,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事先规定一个比率,一旦发生车损,按照这一比率计算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种免赔率的规定对于鼓励被保险人谨慎驾驶,减少道德风险,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这种方式却不能避免小额索赔,从而达到降低被保险人保费支出的目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定一定金额的最低免赔额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实行免赔制度的改进,保险公司可以较少地纠缠于大量的小额赔案,有精力加强对大赔案的察勘理赔管理,必将改善整个车险的经营管理水平。车险的经营实践表明,小额车损虽然赔偿金额少,但出事率高,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扩大查勘定损的队伍,服务成本相当高昂。而免赔额的规定就避免了小额索赔,从而减少为应付小额索赔而支付的大额经营费用,能有效减少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


  另一方面,通过绝对免赔额制度可以有效控制车险业务中的道德风险,从而使赔付率也会得到一定的甚至是很大程度的降低。原因在于,绝对免赔额制度的实施,很可能“伤害”某些不守规矩的保险定损人员和修理厂的利益。目前,投保的驾车者,特别是出保险事故比较多的驾车者都清楚,任何一次小的保险事故都可以通过不适当的定损,人为扩大损害而使定损员与修车厂大大受益,而这种不当得利实际上也惠及到被保险人。在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因为负有次责或全责,名义上需要自负5-20%的保险损失,但通过这些不守规矩的保险定损人员、修理厂之手,实际上一分钱也不出,结果,这些不守规矩的保险定损人员、修理厂和被保险人在经济上都“合算”了,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却上去了,赔案越多,他们的不当得利越多。而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公司只是组织保险这种社会互助活动的中介人,他是不能赔钱的,今年赔钱了,明年就必须提高保费率,这些不守规矩的保险定损人员、修理厂和少数肇事的被保险人在今年通过这种手段的不当得利,就必须由所有投保人分担。显然这对所有投保人特别是那些遵章守纪,谨慎驾驶的投保人实际上是一种打击或惩罚。[page]


  对被保险人来说,保险费率的科学合理就意味着公平,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表面上是那些赔付额低于赔偿限额的被保险人得不到赔偿,实际上却是因有效遏制了道德风险减少了赔付,这些守规矩的和谨慎安全驾驶而不出事故或仅出一点小事故的被保险人,不必为那些投机取巧利用大量的小额赔案“吃保险”的“主儿”买单了。就是说,这种免赔制度的改进最终使被保险人受益。消协如果了解这个情况,一定会站在大多数消费者的立场上支持保险公司的这种技术改进,就不会反对用这种方法遏制少数投机者的道德风险了。


  因此,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在车险条款中创新免赔额的规定来培育客户的风险意识,共同减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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