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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申办工伤保险不规范 职工定工伤企业还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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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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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5月6日福建省某钢管公司职工吴某发生工伤事故,被定残十级,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9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要求该钢管公司支付吴某工伤赔偿费用35584元。该钢管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遂把吴某作为被告、社保公司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但判决结果却出乎意料,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

  钢管公司诉称:该公司已于2002年4月10日向当地税务局递交了被告吴某的保险申报材料,为吴某同时办理了工伤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要求法院判令第三人按工伤保险规定承担被告的工伤赔偿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企业必须填报参保职工花名册送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职工增减时必须当月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申报。原告在为吴某向第三人申报办理工伤保险时,没有按规定向第三人申报吴某的工伤保险增员名单,也没有按规定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是向地方税务局递交了被告吴某的社会养老保险申报材料,而第三人是在2002年5月9日(工伤事故后)才从地方税务局收到原告为被告申报的保险材料,在被告发生工伤事故时,原告尚未为被告向第三人申报工伤保险。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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