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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3日,韩某被某公司招为前台接待,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韩某2007年9月20日下班离开公司后发生车祸。2008年1月,韩某向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其认定为工伤,2008年5月,韩某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但是该公司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昌平,而其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家庭住址和通讯地址为房山,韩某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视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公司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发生交通事故后,韩某未再到公司上班,公司也未通知韩某上班,劳动合同2008年9月12日到期。2009年3月,韩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以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的工资。2008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韩某为工伤,只是公司当时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程序,仲裁支持了韩某请求,赔偿费用共计4.9万元。 韩某填写地址和交通事故地址不符合的情况,是不是应该认定为工伤,赔偿合理不合理?如果企业想要减少自身的费用应该是哪几种情况?

其他 2011-04-23 13: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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