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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亟待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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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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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但在肯定该通知积极意义的同时,笔者认为,要正真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补偿标准,做到有法可依,必须加快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提高后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偿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从法律效力等级上,确保修改后标准的可执行性。

  针对当前各地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务院于2010年7月19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以下简称“该通知”)。该通知不仅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明确规定将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的补偿标准。该通知第23条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本条规定明确指出,将原《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亡赔偿标准,修改为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尽管该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稍有差别(该条规定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但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标准二元化,且工伤赔偿标准低于民事赔偿标准,无法充分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不利局面。该通知关于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规定,不仅可以增大企业不顾安全生产要求违法生产的成本,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频率,而且可以从经济上加大对工亡职工的补偿力度,更好地保护生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但在肯定该通知积极意义的同时,笔者认为,要正真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补偿标准,做到有法可依,必须加快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提高后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偿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从法律效力等级上,确保修改后标准的可执行性。

  目前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补偿标准,主要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而《工伤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行政法规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行政法规文本。”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对其修改应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并对外正式公布。比如,对于《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国务院就是通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正当程序进行的。而此次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仅是国务院的法规性文件,并非法律、法规,不具有修正《工伤保险条例》的效力,且效力级别较低,在司法实践中,无法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直接依据,不利于修改后标准的严格执行。另外,该通知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提出,修改后的标准是否适用于其他的工亡事故未明确规定,不利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偿标准的统一。

  因此,要从根本上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补偿标准,并确保修改后标准的可执行性,亟待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改,在行政法规层面上,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从法规的效力等级上确保提高后标准的严格执行,以便真正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加强对工亡职工权益的保护力度。

  【作者简介】麻增伟,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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