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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理指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6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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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哈尔滨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报缴费

  建设施工企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申请建设项目标准、名称、施工地点等情况,并按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申报缴纳该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1、报送材料:

  (1)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经过备案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自备u盘拷贝参保报送资料(含《办事指南》、《哈尔滨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备案名册》)。

  2、申报地点:市政府服务中心2楼劳动局服务窗口(新阳路296号)

  三、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企业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后,到建设委员会建管处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报送材料:

  (1)《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登记证》

  (2)缴费单据。

  四、报送参保建设项目工地职工备案名册

  参保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施工后,工人陆续进场时,应当填报《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备案名册》,并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施工工地的职工名册;增、减员时也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增、减变化职工名册。

  五、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及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将工伤职工送往就近医疗机构紧急处置或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同时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向市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工伤认定的受理及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初次治疗、病本、住院病历);

  (4)位工伤事故报告(包括:受伤时间、地点、受伤部位及治疗情况)。

  受伤害职工或家属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领取工资的证明、出勤卡、工作证等);

  (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本、病历;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管理局证明)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受到事故伤害经过有效证明(证人、证言等)。

  3、工伤认定途径、电话及地址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负责市区内中直、省属、市属各类企业(包括中直、省属、市属改制后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负责对辖区内区属、私营、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市、区工伤认定部门咨询电话:

  市 局:84871530 84871531 平房区:86506936

  松北区:88107370 道外区:88307618 香坊区:82138522

  道里区:84522722 南岗区:86309377 呼兰区:57338821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友谊路423号五楼 电话:84871916

  哈尔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市第二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四医院;市五院;市疾控中心;二四二医院;省第二医院;

  六、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医疗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向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供资料:

  (1)填报《哈尔滨市因工负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医疗病历、病志等材料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page]

  劳动能力鉴定咨询电话:84871533

  地址:哈尔滨市友谊路425号1312室

  八、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交材料

  1、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配置费。

  2、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交材料:

  (1)填报《哈尔滨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表)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发票和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

  (6)病历、病志等其他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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