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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社保中心出新规:工伤费用可先行报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2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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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厦门市社保中心日前出台规定,在没有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先行到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今后,只要责任认定清楚,且事故发生时间满一年,不管肇事者有没找到或相关部门有没出具证明,工伤职工都可到所属的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同时,厦门市社保中心还推出“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统一记账结算”的便民服务措施,采用社保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的方式,可免去参保对象治疗期间要垫付工伤治疗费用造成的经济负担。

  对于有些工伤职工到所属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后,又找到肇事者赔偿的情况,厦门市社保中心工伤科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为防止这种漏洞出现,工伤科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即工伤职工到所属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时须填写相关表格,表格里就包括工伤职工找到肇事者得到其赔付后,得返还到社保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的规定。

  此外,厦门市社保中心目前已与全市25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3家工伤保险辅助医疗器具配置协议机构、1家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签订了《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服务协议书》,引导规范工伤协议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和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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