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是:
1.医疗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或工伤复发,在我区规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事故时可在就地就近进行救治)按规定范围的用药和诊疗服务项目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配置日常生活或就业所需的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配置的标准按区社保中心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协议执行。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发生工伤事故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
伤残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标准(工资月数) 24 22 20 18 16 14 12 10 8 6
注:工资指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
5.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是:
伤残等级 1 2 3 4
标准(按本人同期缴费工资) 90% 85% 80% 75%
注:缴费工资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按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6个月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60个月上个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经确认为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标准是:以本人同期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配偶按40%、其它亲属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只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是:
1.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带资移交社保中心管理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而住院治疗的,其住院伙食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2元/天的补助费。按规定到萧山区外和杭州老城区以外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0元/天的住宿补助费。
2.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需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 贴,标准为:五级按本人工资的70%,六级按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伤残等级 5 6 7 8 9 10
医疗补助金(工资月数) 30 25 10 7 4 2
就业补助金(工资月数) 30 25 10 7 4 2
注:工资按统筹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自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自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