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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建设单位不交劳动保险不许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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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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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葫芦岛市出台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不交劳动保险费不允许开工。

  《办法》规定,市建委是劳保费管理的主要部门。该办法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工程造价实行预算制及取费制逐步向合同制管理过渡的特点,改革原建筑安装企业按定额直接向建设单位取费办法,改由劳保统筹机构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筑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劳保费。劳保费的计取标准依据“以支定取、留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来确定。劳保费计算标准为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的4. 1%。

  《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劳保费的收缴,采取建筑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按工程计划及工程扩初设计批复文件预缴。对于不缴纳劳保费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放线;招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手续;施工合同鉴证部门不予办理鉴证;工程质量部门不予办理质量监督管理;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施工企业不得施工。对于擅自开工及故意瞒缴、少缴、扩大项目不缴或没有按时缴纳劳保费的建设单位,劳保统筹管理机构除采用相应的法律手段予以追缴外,还要按项目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另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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