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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车险“无责免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0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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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海明

  当前,我国商业车险有两种基本险:车辆损失险,既可以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在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以赔偿。前者在获得赔偿后,就应将向致损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移给后者,由后者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致损方追偿。但在实际业务中,代位追偿可能十分艰难复杂且旷日持久,所以,保险公司通常不愿意做,而是希望被保险人向致损方请求赔偿。所以,“无责免赔”实际上隐含着致损方赔偿或致损方的三者险公司赔偿的前提。

  从理论上讲,如果致损方无力赔偿或赔偿不足,保险公司还是应该赔偿,然后向致损方代位追偿。代位追偿是保险公司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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