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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载客尝苦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0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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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为了节省用车养车的成本,私自在网上联系同路人搭他的车上下班,并且收取费用。一天汽车因刹车不及撞上路边护栏,造成车损人伤,当小张结案后拿着定损单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同时保险公司也拒绝为小张汽车上受伤人员医疗费进行理赔,究竟为何?
  私车搭客,公司拒赔
  时下私家车搭送"旅客"上下班开始流行,既能方便就近地区上班族的出行,又能收取相当费用降低用车成本。张某购买桑塔纳2000款后,为节约用车成本,便联系了周围一些"陌生人"搭乘他的车,接送他们上下班,并收取一些路费以减少自身的用车和养车成本。
  刚开始平平安安皆大欢喜,但有一天为了赶时间,小张超速行驶闯红灯并因刹车不及,撞上路边护栏,造成车身及前车灯破裂,并有凹痕,车上乘客也有擦伤流血,被送入医院治疗。小张立刻报案,保险公司定损员立刻前来定损,共计车损理赔额为3812元,车上人员意外伤害的医疗费为2915元。由于小张在购车时以家庭自用目的投保的车险,按相关保险费率,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家用车车损险等险种。所以小张在结案后立刻拿着定损单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意外遭到拒绝。
  家用车还是营运车?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小张虽然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家用车车损险,但由于定损员在医院确认受伤者医疗费时反应:车上受伤乘客在被送医院医疗过程中纷纷抱怨上班迟到,指责小张不该开快车,耽误他们准时上班,说出后悔花钱搭小张的车去上下班等言论;定损员开始怀疑小张可能存在私车接客行为;在经交通部门详尽审查后,确认小张存在着收费搭客进行社会运输的商业营运型行为。
  于是根据家用车车损险条款:只有是非营业性的,核定座位为9座以下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境内行驶家庭用车,才具有保险理赔的合法性。
  而小张当时家用车出险时是具有商业营运性质的,即类似于出租车般的收取费用进行社会运输的商业营运性质,不符合家用车车损险条款中明确汽车出险时汽车性质应该属于非营业性汽车的要求,所以小张不具备申请理赔的合法性,车辆的损失与维修费用等只能由小张自己承担。
  朋友还是顾客?
  同时对于小张的汽车在撞上路边护拦时造成车内人员受伤的医疗费,在申请理赔遭拒的疑惑,保险公司指出:虽然小张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但由于小张投保该险种的前提是出于家庭人员伤亡的医疗保障;而现在小张的车在出险时却处于类似出租车的商业营运性质,哪怕只是收取搭车者少量的费用,但这本身已经具有商业赢利性质。所以车上所载乘客被保险公司认定是与小张建立了搭车者付钱给小张,享有乘小张车上下班之消费权益的商业合同关系,明确指出他们应该是属于小张的顾客,而不是他的朋友;是属于家庭自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中保险公司免赔的违章搭乘人员类(即非家庭自用目的的乘车人员),保险公司也拥有不予理赔的合法性。
  保险公司还作出相关解释性回应:"车上人员责任险是附加险种,是根据投保时投保汽车用途性质的主险性质而定性,既然小张在购车投保时所投的是非营业性的家庭自用用途车辆性质的保险主险险种,并交付相关费率费款,那么相应地其车上责任险也应当随着主险的投保性质特点归属于非营业性车辆性质之内。总不会出现主险投的是非营业车辆,而附加险却摇身变成营业性车辆标准的不合理现象。而小张出险时完全是处于商业营运性质,那么车内人员是处于商业营运性质下的顾客性质,就不能属于小张所投的非营运车辆保险险种范畴下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理赔责任之内。"
  私车营运,理赔关键
  于是本案可否理赔的关键点就是小张在车出险时,家用车是处于类似出租车的商业营运性质,而小张所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与车损险都是属于家庭自用目的范围内车辆意外受损或车上人员意外伤害的理赔保障责任范筹内;虽然小张投了保,但车出险时车辆使用目的在投保险种的范筹之外,即因为具有赢利性质的商业目的范围内使用汽车过程中出险,哪怕只是收点费用为了降低用车成本,但仍属于收费进行社会运输的商业性质,自然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是不负责理赔事宜的。(文陈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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