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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可以解约理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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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单位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但现实中仍然有很多企业逃避法律规定,不给员工上保险。如果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可以作为员工解约理由呢?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视为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法律没有做出具体或进一步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的情况仍然存在,由此引起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除了相当一部分是国家用于社会统筹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个人收入。故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的行为,其性质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应当赋予劳动者合同解除权。同时,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医疗时的保障,甚至社会稳定,故对单位应当从严要求。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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