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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放弃带薪年休假,则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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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4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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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许多企业的员工而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如同一张画在墙上的烙饼,只可远观而不可充饥。近日,海沧区法院的一份司法判决却传递出明确的信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是职工法定的休息权,不容侵犯。即使企业职工放弃了带薪年休假,也必须得到工资收入补偿,如果职工未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放弃,则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冯某是海沧某公司主管,2009年,由于经济不景气,双方商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继签。但双方在薪酬结算时发现,原告在2008年度还有13天带薪假期未休,冯某主张应该以日工资的双倍以货币形式支付,可用人单位认为,合同期间已告知冯某可休假,但冯某未休假,可视为自动放弃,不应再给予经济补偿。于是,冯某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假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即使是因为劳动者本人的原因而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且劳动者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

  法院认为,在这起纠纷中,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年休假,所以这13天的货币补偿应以劳动者日工资的二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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