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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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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5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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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此,《达州日报》记者专门采访了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李梅。

  一、《社会保险法》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为了这部关乎民生法律的顺利实施,贵局主要采取了什么措施?

  答:《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以保障民生为主的基本法律。对于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人社厅的统一部署,主要从三个方面做了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社会保险法》颁布后,我局将通过在《达州日报》开辟专栏,做客“阳光政务”栏目在线访谈,举办培训班,开展现场咨询活动,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宣传《社会保险法》关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个险种的具体规定。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也把宣传《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新闻宣传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宣传计划,针对不同对象,广泛采用各种方式,做好《社会保险法》宣传普及工作。让用人单位树立法制观念,自觉依法办事;让广大群众知晓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培训学习。为了帮助基层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劳动者及社会各界准确、全面地理解《社会保险法》,我局征订了《社会保险法释义》、《社会保险法讲座》及《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规章选编》,作为统一的学习培训教材。并将分期分批对市属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经营管理者、人力资源工作者和公务员进行培训。

  三是抓紧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社会保险法》,我局对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清理了与《社会保险法》相悖的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统一,并搞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二、《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国务院令586号)是《社会保险法》公布后第一个根据法律规定修改的行政法规,各方面都非常关注,请介绍一下,该《条例》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哪些完善?

  答: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方面作了一系列调整,主要有:

  一是将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从制度上解除了广大职工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二是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三是设置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大大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四是取消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的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这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五是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同时还上调了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等,使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调整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用人单位责任等,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功能、强化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三、国务院刚刚发布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重大步骤,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试点工作,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今年我市大竹、开江、万源市纳入试点范围。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制度模式。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二是明确了制度覆盖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是明确了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地方财政给予一定缴费补助。四是明确领取待遇条件和待遇水平。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年满60岁的,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支付终身,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目前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五是建立正常待遇调整机制。国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建立正常待遇调整机制,适时提高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请介绍一下人社部最近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是《社会保险法》的综合性配套规章,其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规定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对流动就业的个体人员社会保险关系作了具体规定。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管理,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定更加细化。例如,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程序;规定了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三是为了使《社会保险法》更具可操作性,对有关内容作了解释性和补充性规定。例如,对《社会保险法》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作了解释性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五、请介绍一下人社部制定出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page]

  答: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及待遇标准等,取决于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这些情况记录下来就形成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即:通过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另外,个人权益记录还包含着大量个人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中,首先要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地记录这些信息,同时,还应保护这些个人信息,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制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落实有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保密等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该《办法》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采集和审核、保存和维护、查询和使用、保密和安全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开放查询程序、界定查询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请问什么情况下能够得到先行支付?

  答:简单说,先行支付是指在导致参保人员伤病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向其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待遇,然后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这一制度被社会各界称为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在受到伤害时得到及时救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人社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这个《办法》,第三人侵权造成个人受伤或者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由个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基金可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支付的,经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该《办法》不仅规定了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程序和追偿等总体框架和主要流程,而且对个人、用人单位、第三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主体的权利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使《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这一亮点真正惠及百姓。

  七、《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做了一些新规定,请问如何落实这些规定?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这一政策对切实保障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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