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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职原因中断缴费按灵活就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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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5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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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是在市就业服务局已经办理档案托管关系,并且是断缴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请于2011年10月31日前携带《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委托协议书》、身份证等相关资料,速去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因为这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记者昨日从市就业服务局获悉,根据去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原固定工、合同制工人,无公职原因中断缴费,退休时缴费不满15年等人群可按规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2012年1月1日后将不再办理。

  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分三种情况进行补缴

  据悉,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将根据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年龄按不同的方法办理养老保险。

  其中,1996年前离职的可分两段补缴。

  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1992年7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

  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1996年前解约的按合同工补缴。

  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合同制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自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

  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6年后解约的分两种情况补缴。1996年1月1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

  无公职原因中断缴费按灵活就业补缴

  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未参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前后账户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时间早于1996年1月1日的,只能补缴自1996年1月1日以后的部分。

  退休时缴费不满15年可延长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分两种情况处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最早缴费时间为199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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