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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否自行约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5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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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诊断

  公司与姜小姐不能自行约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参加保险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能自行选择缴费标准?公司按照和姜小姐事先约定,以基本工资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及在试用期未给姜小姐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是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确定的法定义务?

  这就明确了,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单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对于权利,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而无权放弃?

  上年度工资总额是确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依据?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也有明确的缴费基数统计规定?月缴费基数标准为上年度缴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但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同时,根据险种不同,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的月最低工资或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上对有关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是具体计算工资总额的法定依据?

  国家统计局在《统计指标解释》中,对从业人员和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作出了解释:“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以上解释表明,工资总额与劳动报酬?工资收入密切相关,根据单位缴费基数与职工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通过劳动报酬和工资收入可以确定缴费基数?

  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3条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这就是说试用期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限?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基本工资约定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与姜小姐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且自姜小姐转正之后统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和姜小姐都依法负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当事人以约定缴费基数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按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的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公司缴费基数统计中未列入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劳动报酬,而这几部分均属于应当计入缴费基数的统计范围,由此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少缴部分应当按规定补缴?试用期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限,公司还应为姜小姐补缴两个月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姜小姐应按规定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每月工资不确定不影响缴费基数?公司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时,不能把劳动者的工作职位高低和月收入稳不稳定作为确定缴费基数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的标准是上年度缴费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无法确定上年度缴费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社会平均工资或劳动者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同时根据险种不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的月最低工资或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专家处方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偷逃?欠缴社会保险费,是不少企业的“通病”? 用人单位的欠费行为直接损害了劳动者与国家的利益?除了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混淆?混水摸鱼逃避缴费义务外,还有几种情形让用人单位也应引以为戒?

  情形一:瞒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基数?根据规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来确定的?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就在确定工资性收入上玩起了花样,例如工资总额范围的统计项目被分开发放,还冠以职工福利的“美名”,以便降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是不足取的,一经查实将受到严肃处理?

  情形二:要求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从概念上讲,用人单位职工与自由职业者是有本质区别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参保身份,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不但使单位逃避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而且造成职工将来不能享受某些社会保险待遇(如失业保险),同时国家的社保基金统筹收入也随之减少,如此“三损”的局面是绝对不应该出现的?

  情形三:要求失业人员在应聘工作时提供虚假“协保”?下岗等证明,以此作为逃避缴费的借口?由于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已一次性缴纳到了退休年龄,根据规定,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可以免缴社会保险费且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但是失业人员不同于协保人员,其并未缴足社会保险费用,在其工作期间,单位必须履行缴费的义务?

  以上几种做法的危害是:(1)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实行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制度?漏报缴费基数意味着少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积累和退休以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2)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阻碍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3)破坏再次分配公平原则,使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无序状态,引起经济秩序失衡;(4)既影响企业的外部形象,又挫伤职工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

  因此,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没有商量余地的?

  独门秘方  

  北京电力工程公司程伟:

  姜小姐所在公司没有按实得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有约定也是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的,应按相关政策补缴各项保险费用?对于姜小姐这种情况,应按本人工作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本人上一年实发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补充一点,被保险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总额?所以,公司以姜小姐的基础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是不全面的,还应包含津贴?补贴?奖金等项? [page]

  华宇科技(南京)有限公司HR主管陆天祥:

  上海某销售公司与姜小姐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且自姜小姐转正之后统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约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属无效约定?同时,未为试用期内的姜小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不合法的,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单位应为姜小姐补缴两个月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姜小姐这样的市场人员,每个月的工资水平不确定,时常上下浮动,参照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其社保基数可如下确定:

  1. 首次参保,上海某公司可依姜小姐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含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确定月缴费基数;

  2. 第二年,公司可依姜小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3. 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最低限?也不得高于最高限?

  读者反馈

  对6月20日本栏目《HR诊室》刊登的《见习期是否等同于试用期》一案,以下读者认为:

  见习期与试用期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山东省郯城县劳动保障局仲裁办许胜:

  见习期与试用期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在于:1. 期限不同?见习期至少有1年的时间,试用期则不超过6个月?2. 确定方式不同?见习期是按照现有政策法规必须执行的;而试用期则是约定达成的,并且在6个月的时间内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期限?3. 执行对象不同?见习期主要在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执行,而试用期则对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均可以适用?

  见习期和试用期的联系在于:两者都包含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也可以无条件地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须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相关规定,毕业生见习期间一般不予流动,用人单位不得借故随意解聘?辞退?拒收按协议就业的毕业生?毕业生也不得随意调换用人单位,见习期擅自离职3个月以上者,人事和户粮关系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转至其家庭所在地?在见习期内,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见习期内可以约定试用期

  龙口市劳动保障局王大英:

  见习期是对毕业生培养教育的继续?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限为1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事实上,毕业生的1年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大学生就业基本实行市场化的双向选择?但是,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因此,约定见习期应当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见习期的概念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张笑男: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张某毕业后,是以劳动者的身份进入该公司工作的,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身份以及关系的性质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对双方争议的处理应当适用《劳动法》?在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见习期这一概念,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这一见习期,视为《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应当不超过6个月,因此,该案中试用期应被确定为6个月?

  试用期内不需支付违约金

  河南省夏邑县劳动保障局何晓蓓: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的张先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违约不违法仍应支付违约金

  嘉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刘玉强: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做法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劳动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约定,违约金约定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在本案中,双方就服务期约定了违约金3万元?张先生这种解除合同的行为虽然不违法,但是违反了双方对服务期3年的约定,张先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约金金额在张先生月工资收入的10倍之内的话,那么违约金金额的设定应该是合理与公平的?在此条件下,张先生应该支付3万元违约金?否则,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将其档案和户口转回学校?毕竟用人单位已经为录用张先生履行了这些义务?

  另外,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如果张先生解除合同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上述损失的话,公司还可以向其追偿?

  候诊室

  如何避免离职员工与原雇主的“怨偶”情结?

  谢先生是深圳某公司的销售主管,在该公司任职已有8年时间,曾陪伴公司经过几年的高速发展进入了目前的平稳增长期?公司曾允诺谢先生,如果他的个人能力适合更高的销售职位,将会有更大的上升空间?2006年2月,公司销售总监一职出现空缺,公司通过“猎头”招聘了一位销售总监?谢先生觉得无论是自己的能力还是经历都已经达到销售总监的要求,公司这样做违背了当初对他的承诺?

  2006年4月,谢先生的合同期满,公司终止了与其的劳动合同?谢先生一气之下,便在离职后通过向客户及竞争对手群发邮件等方式散播了许多对公司不利的信息,给公司的声誉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并且把一些公司的客户介绍给竞争对手?

  公司HR认为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与谢先生终止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力,公司的做法没有任何过错?但是谢先生这种“倒打一耙”的行为则应该对公司所受的损失承担责任?那么,公司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资关系正如婚姻关系,有“蜜月期”自然也会有关系破裂期?但是目前离职员工对企业的攻击问题却日渐严重,企业如何才能杜绝和防止这类损害的发生?怎样才能既安全妥善地做好员工的离职工作,又不会让双方“撕破脸”,不至发展为“怨偶”关系? [page]

  读者朋友,对以上案例您有什么看法,请将您的观点发送电子邮件到:zhongqin100@sina.com或者zitian617@sina.com ,并请写明您的单位名称及姓名?

【出处: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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