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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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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0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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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一次性补贴。而属于今天包括产假、以及生育津贴;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生育医疗费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

  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导读]: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一次性补贴。而属于今天包括产假、以及生育津贴;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生育医疗费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导读]: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一次性补贴。而属于今天包括产假、以及生育津贴;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生育医疗费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

  四、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2005年9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五、广州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1、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缴费基数:2009元;2、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缴费比例:0.85%。3、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缴费基数:22684、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缴费比例:0.85% [导读]: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一次性补贴。而属于今天包括产假、以及生育津贴;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生育医疗费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

  六、生育保险法律法规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七、生育保险特点

  一是,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是,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导读]: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一次性补贴。而属于今天包括产假、以及生育津贴;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生育医疗费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

  三是,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

  有些国家要求享受者有参保记录、工作年限、本国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四是,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是,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顺利地度过生育期。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生和助产,则是通过医疗手段帮助产妇顺利生产。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六是,产假有固定要求。

  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用。各国规定的产假期限不同。我国规定的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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