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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1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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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的《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草案送审稿)》,昨起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条例草稿,用人单位按其全部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交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

  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目的是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物质和医疗帮助的权利。

  条例草稿规定,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其全部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交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的缴纳采取由用人单位委托银行托收的方式办理。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按本条例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条例草稿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连续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的,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连续参加本市生育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在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生育保险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0%

  条例草稿规定:参保人在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按国家、广东省公布的标准执行。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的基本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记账,个人自付10%。

  参保人在本市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设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起付线以下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付。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市外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按2500元的标准支付。

  参保人未就业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分娩住院(含产前检查及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2500元。

  属于婴儿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二)属于婴儿的医疗费用;(三)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四)参保人发生的国家、广东省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五)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六)参保人未能提供计生证明的;(七)按照国家或广东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五种情况可享生育津贴

  条例草稿规定,参保人在国家规定的生育产假或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的标准为参保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参保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本单位全体参保人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

  参保人可按如下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其中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二)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三)妊娠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四)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200元;(五)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其后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条例草稿还规定,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工资的,女职工可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还规定:参保人或参保人未就业配偶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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