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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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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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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京劳社就发〔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6-5

执行日期:2007-7-1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了确保《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47号)顺利执行,现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弹性)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再次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

  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1);

  2、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3、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二)再次申请、审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交验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填写《(再次)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2)。

  2、社保所受理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再次)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中填写社保所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4、社保所应于接到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见附件3)。自批准之月起为其申请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手续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对未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停止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1、未按规定向社保所报告就业状况超过30日;

  2、未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

  3、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体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

  4、个人提出高于规定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

  6、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

  7、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8、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再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

  1、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45”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2、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3、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个月,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二)再次申请、审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1、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交验《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填写《(再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4)。

  2、社保所受理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3、社保所在接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停止灵活就业;

  3、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

  4、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报告灵活就业情况超过30日;

  5、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

  6、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7、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4050”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连续享受3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4045”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连续享受3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连续享受5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补贴14%,个人缴纳6%.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补贴1.5%,个人缴纳0.5%.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按照7%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补贴6%,个人缴纳1%.

  五、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基数,自2008年至2011年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50%、55%、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调整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page]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其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六、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以下简称享受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保所如实报告相关就业情况。享受补贴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七、享受补贴人员可在市或本人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八、享受补贴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5)或《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6),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由社保所书面告知享受补贴人员。

  九、自谋职业人员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须在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月数过后,方可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骗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再次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本文件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1: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附件2:(再次)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附件3: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

  附件4:(再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附件5:停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附件6: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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