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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1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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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如皋市人社局获悉,该局制订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此举旨在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意见》对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标准、待遇核定、发放、停止、转移、失业保险金延长领取、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费补贴等8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力确保各项失业保险新政有效落实。

  在失业保险金标准方面,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费补贴政策是这次新办法实施的一大亮点。《意见》明确,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统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此规定大幅度提高了失业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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