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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城市执法大队招聘公益性岗位协管,我们经过严格的考试培训政审正式上岗。2011年7月1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性质为公益性岗位,待遇按照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按季度发放。三年到期后因工作需要,单位又与我们签定了2年公益性合同。共5年,合同承诺的3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上没有一项按规定给我们缴纳,养老保险是在我们尽力争取的情况下自己垫付缴纳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医疗失业保险从未兑现。现在政府以公益性合同到期,把我们清退,我们该如何争取我们最大的权益。我们要求继续上班,解决工资和待遇问题!待遇按照本市最低工资保障。失业保险。医疗失业保险从未兑现。我们该如何争取我们最大的权益。

保险纠纷 2019-05-20 21: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因个人的原因不想要续签,觉得自己需要换一个新的发展平台,那么就要办理离职手续,从公司里面合法规范的离职,不是自动离职。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怎么做?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怎么做?
    合同期满离职需要办理的手续分为两种,办理的手续不一样:
    1.一种是单位不愿意续签;
    2.一种为劳动者不愿意续签;
    单位不愿意续签:
    1.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将按照劳动者服务时间给劳动者补偿金,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2.可以按约定的离职日期,办理离职;
    a.交接工作;
    b.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结算当月工资、补偿金总额,约定发放时间;
    d.人事发送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等证明;
    e.凭借离职证明和《劳动合同》去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
    f.凭借离职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 以劳动合同为例,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照样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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