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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是否需要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6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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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被视为社会的“减震器”和“安全网”。由于失业保险费率事关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存状况,因此一直被视为是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与否的标志,其政策定位与实施的社会影响相当敏感。失业保险金缴纳的费率不仅与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影响基金的支付能力,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

  由此,让人联想到了曼昆经济学的第一条原理——人们面临权衡取舍。这就是说,当人们得到一些东西的时候,必须要放弃另一些东西。服务“三保”大局,是否真的要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府同样面临权衡取舍。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就意味着要放弃部分失业保险费。而放弃部分失业保险费究竟对“三保”有何利弊,则是政府管理者真正关心的。政府部门选择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理应是在权衡各方面利弊因素之后做出的艰难抉择。

  一、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 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1.去年下半年以来,全球经济衰退和人民币升值、劳动成本上升等因素抑制了中国的出口增长,收入增长缓慢与社会保障的缺失压抑了消费欲望,而通缩阴影则降低了民间消费热情。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制造业企业由于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紧张,经营状况困窘,再加上劳动力成本上涨、原材料价格上涨、外部经济下滑等问题集中出现,又加剧了经济增长放缓的程度。中国需要重建经济增长的支柱。要想把消费需求变成经济增长的拉动因素,就要维持收入稳定增长,那么,就要维持就业水平。保增长与保就业是两大并行不悖的主题。

  另一方面,克服经济困难更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社保体系。完善社保体系才能够进一步刺激经济、拉动内需、扩大消费,才能保增长。降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其无疑是促“三保”的一项重要举措。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过多,会提高企业产品成本,进一步挤占企业的利润,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严重的甚至可能影响企业的生存。

  2.就业乃民生之本。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准,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我国都将面临着沉重的就业压力。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必须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通过我们的扎实工作,努力实现城乡劳动者就业机会更加均等、就业结构更加优化、就业环境更加宽松、就业保障更加健全、就业岗位更加稳定的目标。

  经济增长是拉动就业的主要因素,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对就业工作产生了直接的影响。通过降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一定程度上是保企业,通过保企业来保岗位,通过稳定劳动关系来稳定就业。有了就业,老百姓就有了收入,也才有了民生;有了民生就有稳定。

  3.降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是政府给自己加压,给企业减压。选择降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从而加大了政府因可能带来的失业救济支付的压力,其目的不单纯是为了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缓解企业经营的压力,真正用意是为了降低失业率,减少失业救济支付的压力。

  当国际金融危机乍起的时候,温家宝总理曾经说过:“信心比黄金更重要”。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更多的是给中小企业一种心理上的支持。社会保障的要求,在正常景气的时候应该严格要求,而在非常时期就应该相对宽松一些。“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一事,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经济规律。

二、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 减轻企业负担,体现“公平与效率并重”或“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

  从社会整体发展来看,市场是讲竞争讲效率的,但它必然拉大贫富差距,造成一部分社会群体在资源配置上的弱势和不利地位及基本生活的无助和窘迫。所以需要通过二次分配实现“兼顾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二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社会保障制度应以“公平优先”。社会保障制度要讲效率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效率的影响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效率问题,而不是指望社会保障本身产生多少直接的经济效益。

  曼昆认为,失业保障政策“对实现更大的平等有好处,但它以降低效率为代价”。失业保障政策对失业者再就业行为有负的影响,即失业保险金的存在一定程度降低了失业保险者寻找工作的积极性。

  当然,随着失业待遇标准的提高,可能导致失业者拒绝低工资和劳动条件艰苦的工作,延长失业时间。但失业保险金的逻辑就是失业救济,即在保证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使失业者对市场经济机制提倡的“效率优先”所带来的不公平能容忍。即只要是失业者,不管其过去交纳的失业保险金有多少,他都有权利领取失业救济金。与此同时,使之明白,领取了失业救济,获得了失业保障,实际上也就分享到了社会经济发展和增长所带来的社会公平。

  公平与效率,尽管在一定时期内会有所取舍,但不能每次都“舍公平而取效率”或“舍效率而取公平”。我们必须从现时起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调整效率与公平关系,加大社会公平的份量。因此,应该淡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口号,逐渐向“公平与效率并重”或“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过渡。

  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不是以牺牲公平换取效率,而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做到公平与效率的优化结合。

  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贡献。但还是回避不了因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能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从而影响社会安定稳定,进而使社会保障制度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这个角度而言,确定失业保险缴费水平的依据是企业、职工乃至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这需要管理者审慎地做出具体而科学的量化分析。确定适度地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水平有助于企业的发展。正因如此,相关着眼于企业解困的政策调整才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page]

  必须看到,无论是为了应对当下的阶段性时艰,还是实现长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施长期稳定的失业保险费率仍然是不可或缺的政策导向。为保持基本的就业率而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只能是短期推行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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