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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劳动者从入职到退休,从没有享有过“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而且用人单位一直给他交着这两项保险的,那么,等到他退休后,这两项保险的个人部分,国家能否给予退还?

保险纠纷 2018-10-30 14: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办养老保险。这一新消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即日起,我市没有养老保障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明确,2003年10月15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补缴费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区)劳保所申请,经市人社局复审合格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通知》规定,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
    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补缴,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标准,最多减少不超过一万元。从2011年8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7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可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当月一次性补缴53590元,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通知》指出,2011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当前参保时点起往前推算,并按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交基数。
    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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